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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0-03-05

中建监协〔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为推进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诚信行为,加强会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2019年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并经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反馈我们。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228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指导工作。

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单位会员信用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

第四条 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 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 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一)单位会员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二)个人会员

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年限、承担项目数量、继续教育、学历、职称。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失。

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会员信用评估最后得分计算方式。

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评估实行计分制,暂不实施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评估监督。会员信用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评估全过程指导,受理申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个人会员可向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申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材料,是单位申诉或举报的加盖单位公章,是个人申诉或举报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对在信用评估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降低信用分数。

第十五条 在信用有效期内,诚信建设指导组对会员信用行为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会员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据本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当动态评估结果与会员原信用分数出现差异时,诚信建设指导组告知会员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分数。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实行“行业主导、权威发布、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负责统一管理会员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3: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信用评估附件一.png

信用评估附件一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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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一、基本信息。指会员登记、注册、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相关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指会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因会员执业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记分和扣分原则。指在信用评估中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计分累积方法,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扣分累积方法。在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中“评估内容”栏满分均为100分,基本信息和优良信息评估计分用累积各子项得分方式得出实质分数,不良信用信息评估用100分减去累积各子项扣分数得出实质分数。各子项当计分或扣分达到标准分值时,不再计分或扣分。 

五、企业资质。指单位会员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评估企业现资质条件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

六、团队建设。指单位会员的员工队伍建设。以员工职称、员工国家注册工程师、员工学历等参数,评估单位会员团队建设。

七、依法纳税。指单位会员依法纳税行为和情况。

八、员工权益保障。指单位会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九、员工教育投入。指单位会员投入员工教育资金占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范围包括继续教育、参加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外派学习和交流等。

十、技术装备。指单位会员每年在工程监理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软件等资金投入。

十一、从业年限。指个人会员从事工程建设类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年限。

十二、承担项目数量。指个人会员参与并完成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项目总数。

十三、继续教育。指个人会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学历。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学历。

十五、职称。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职称。

十六、获奖与表扬。指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项、表扬。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他与工程监理相关的荣誉奖项、表扬。专业分会的主管单位是企业性质的,其授奖的单位级别按省、市、县行政级别对应评估。

十七、全国性奖项。指国家级(国际)或由国务院某部、委颁发,各行业通用的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科学技术奖、全国五一劳模、先进单位等奖项。其他级别奖项依次按省(部)、市(州)、县(区)级排序。

十八、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指会员取得课题研究、技术发明、著作权(著书、专利)成果和应用的奖项,发表技术或管理论文,参与国家、地方、行业、社会团体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审等(不含企业)。

十九、社会贡献。指单位会员参与救灾、扶贫、捐款等公益性活动。

二十、协会活动。指会员参与协会和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活动。

二十一、三体系认证。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十二、违规和不良行为。违规行为:指单位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违规行为。不良行为:指个人会员的执业证挂靠、不认真履职等不良行为。

二十三、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指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履职考核,考核中出现不达标或不合格项。

二十四、黑名单。指会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督考核中问题严重,并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列入发布的黑名单中。

二十五、恶性竞争。指单位会员在经营中采取不正当手法或以明显低于工程监理成本价等承接业务。

二十六、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指单位会员缺乏对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有效监管和不接受当地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十七、信息失真。指会员参评信息材料的不真实。

二十八、职业道德缺失。指个人会员在履职过程中不遵守职业道德,出现不坚持原则、以权谋私等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

二十九、获奖、受处罚时效。以发文时间为准,标准规定的有效时间段。

三十、调节评估单项内容的规定。在评估内容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可采取因地制宜的评估方法,在该项评估分值不改变的前提下,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根据各自执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方式可对评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在评估前需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政策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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